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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联邦法院判决将比特币定义为“货币”,近日在中国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。本文将为读者解读案件背景、法律内涵及相关影响。
首先,这则新闻并非颠覆性性的法律法规发布,而是源自一起联邦巡 CCTV诉Larry Dean Harmon的洗钱案件中的判决意见。案中,Harmon因洗钱和非法经营汇款业务被起诉。辩方提出比特币不属于“钱”的范畴,主张应撤销刑事控罪。
联邦首席法官Beryl A. Howell opponen的观点是:“哥伦比亚特区关于‘钱’的法律定义齐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,但比特币仍应视为‘钱’的范畴。‘钱’通常指具有交换性、支付属性或价值保存功能的工具或手段,比特币正是此类工具。”
这一判决并不意外。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历来严厉,联邦和各州层面已对虚拟货币采取监管措施。早在2013年,美国金融反洗钱委员会(FinCEN)发布了关于“银行保密法”适用于虚拟货币的情形的指导意见。
值得注意的是,案中的“钱”是“money”的英文翻译,与“法定货币”“fiat currency”有明确区分。两者有何异义?安利荣智库院长指出:“当代经济中,‘钱’是一种具有流通价值的数字证据体系;而‘法定货币’则是由国家具有裁量权 backing的权利货币。”
从监管层面分析,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虚拟货币采取一体化监管策略。以北卡罗来纳州为例,其2016年修订的《货币转移法》明确规定:虚拟货币虽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,但涉及的行为需遵守传统货币转移规章,比特币交易平台需申请相关许可。
专家指出,“将虚拟货币归类为‘钱’这一认知并不新颖”。SEC早在2017年就将比特币视作“钱”,中国2017年的“94”政策也把比特币视作“资金”。从法律分类上看,“钱”一词的认定意味着:
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,各国正逐步将虚拟货币纳入金融监管体系。早期大多数国家将虚拟币定性为“虚拟商品”,基于“物物交换”原则。但随着金融属性逐渐显现,比特币等币种已被广泛认定为“资金”。
总之,联邦法院判决将比特币视为“钱”虽引发讨论,但在全球监管实践中并不属新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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